案情简介: 某煤矿非法开采造成周边土地塌陷、环境严重污染,村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村里自行修建用于村民生产、生活的便道(该便道也通往煤矿)封堵,该煤矿于是组织了上百人手提马刀、棍棒等凶器对堵路的村民进行了殴打,打死一人,打伤十余人,后该煤矿相关人等被以聚众斗殴受到刑事追究,但该村村主任及几个村民却以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被提起公诉,村主任陈某家属委托到我们,接受委托后,我们实地下乡去进行了走访、勘察,形成了以下《律师意见书》送程法院及检察院,最终,陈某被免予刑事处罚—— 代理律师认为,陈某在本案中并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关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属无罪: 一、在主观方面,陈某并没有组织村民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故意: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而故意追求这种结果发生,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二、在客观方面,陈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认定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客观要件有: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2、行为人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3、扰乱交通秩序且情节严重。 首先,陈某没有实施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其次,陈某没有实施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抗拒执法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犯罪构成中必须的要件,而综观本案,陈某自始至终并没有实施任何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恰恰相反的是,经律师调查,陈某在得知本村村民堵路的情况下,就立即通过电话向110报警(首先接到报警的是平坝110指挥中心,平坝110听说案发地位于某市某区,以不属其管辖范围为由要求陈某向某市公安局报警),陈某报警后又立刻将村民堵路事件向某镇党政办公室作了汇报,某镇政法委书记李某与某镇派出所民警接报后赶到了堵路现场,与陈某一起劝阻村民撤离堵路现场。由此可见,陈某积极主动的汇报并配合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制止事件的发生,显然不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中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这一客观要件。 再次,堵路事件并没有达到“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在某村村民堵路这一事件中,整个堵路时间从上午8时许至下午13时,仅仅持续了不到5个小时,而村民所堵的也仅是自己修建的供本村村民生产、生活使用的村子便道而已,并没有对他人或其他单位造成任何不利影响或者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而需要借道本路的某煤矿,其不仅非法侵占某村五十余亩基本农田,侵害了某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且其本身就是一非法利益主体。经调查,某煤矿自2003年成立以来,一直未能合法取得煤炭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采矿权许可证,虽然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了营业执照,但其仅能进行前期的基础建设,并不能开挖生产及销售。在2004年9月7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就以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在某市某区某镇某村非法占地建煤矿和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煤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和无证采矿行为”,对某煤矿下发了《黔国土资执法罚(200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中仅对首要分子才处以刑事处罚,而本案中,陈某并不具备本罪的主体身份。诚然,陈某是某村村委主任,其职责界定了他应该为全村牟取合法权益和处理村里面的日常工作,但工作性质及职责并不能和犯罪构成中的“首要分子”划上等号。“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是需要通过具体的行为来表现,并以最终形成了对交通秩序的侵害来进行认定。结合上述事实,陈某自始至终都没有组织过村民扰乱交通秩序,且积极主动汇报并配合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显然不符合“首要分子”这一主体要件,不可能,也不应该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 经律师调查,某村村民2006年12月15日封堵的道路系全村村民自己出资、出劳所修建,并非国家出资,且该路仅供村民生产、生活通行之用,并未有被纳入国家交通管理范围及备案,因此该路一直没有开通客运班车,而国家也没有对该路进行任何形式的验收及实施路政管理,养护及维修也均是村民自己进行。根据《公路管理条例》 综上所述,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希望,而本案就是基于某村村民保护土地的自发、自助行为而引发,虽然在要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村民的行为有着某些不可取之处,但行为的情节、后果并不严重,更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律师建议应该充分考虑事件的起因和某煤矿这一非法利益主体及打死打伤村民这一事实,并结合本案中陈某涉嫌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之行为均不符合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主观、客观、主体、客体等四大犯罪要件,也不符合犯罪的基本原则和成罪标准这一客观情况,望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案件事实,对陈某作出无罪的裁定,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彰显国家以人为本的法治思想。 此致 某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律师.贵阳律师.王克春律师 电话:13985502426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瑞金中路69号一单元4楼B座 |